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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
信息來源:陜政發〔2018〕17號       發表時間:2018-06-12 08:17:30       閱讀次數: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更加寬松便捷的市場準入環境,現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進市場主體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便捷高效、規范統一、寬進嚴管為原則,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社會創業門檻,培育新型市場主體,構建事中事后監管新機制,促進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放寬市場主體名稱登記條件。市場主體名稱中可以使用新興行業作為行業用語。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要求保留原企業名稱的,可以在原企業名稱的基礎上,增加企業組織形式作為改制后的企業名稱;從原單位剝離的企業,經原單位同意,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單位的字號或簡稱。企業法人有兩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稱中可以登記“集團”字樣。

    (二)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前提下,賦予企業名稱自主選擇權,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和應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的企業名稱外,全面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申請人對申報的企業名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立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強化不適宜名稱糾正措施,維護社會公序良俗。

    (三)實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制度。市場主體在登記時無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只需簽署承諾書,并對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法律責任。允許在創業聚集區實行集群注冊、工位注冊等新型注冊方式。市場主體在住所外設立經營場所或分支機構,其地址與住所在同一縣級區域內,可不再登記,但應向當地縣級登記機關申請備案。備案管理辦法由縣級登記機關制訂。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國家法律、法規對特定行業市場主體住所或經營場所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四)放寬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登記條件。市場主體可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規范中的“大類”“中類”或“小類”自主選擇經營范圍。建立經營范圍和行業表述指導目錄,鼓勵新興行業、新興業態發展,支持在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符合行業標準的用語來體現行業和服務特點。

    (五)放寬外資企業準入條件。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市場主體的設立和變更,由審批制改為備案管理制,探索實行企業登記注冊和商務備案“單一窗口、單一表格”改革。全面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進一步降低外商投資市場主體準入門檻。

    (六)實行工商登記全程電子化。建立健全線上線下雙軌并行的便利注冊服務新模式,開通涵蓋所有企業類型、所有業務類型、所有區域的企業網上登記系統。統一身份認證體系,建立“微信辦照”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管理系統,推廣電子營業執照應用。

    (七)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以標準統一規范、信息共享共用、流程簡化優化、服務便捷高效為原則,整合涉企備案登記事項,依托省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涉企登記事項數據“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打通數據壁壘,實現各部門、各層級數據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共用。證照被整合的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通過省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及時接收認領相關信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八)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簡化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實行名稱現場提供、住所自主申報、登記信息口述、當場核準發照。個體工商戶申請轉型為企業、符合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的,可以繼續使用原字號(商號);已取得審批的許可經營項目,可以繼續使用在有效期內的原許可證明文件;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仍為原住所(經營場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文件。

    (九)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支持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或林權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3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業經營。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品牌經營,發展“訂單農業”。

    (十)支持家庭農(林)場發展。家庭農(林)場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規模、經營特點和需要,自主選擇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家庭農(林)場登記注冊名稱中可使用“家庭農(林)場”字樣,家庭住所可登記為家庭農(林)場住所。家庭農(林)場可以兼營相應的農(林)場休閑觀光服務。支持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場所有權、知識產權等作價出資設立家庭農(林)場。支持家庭農(林)場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轉土地,從事農業規?;?、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

    (十一)支持電子商務發展。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和服務的市場主體經營范圍,可依申請核定為“網上經營××”或“網上提供××服務”。允許無實體店鋪的網絡商品交易和服務以及創意、設計、創作等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市場主體,用其居住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注冊。

    (十二)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制度。積極引導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報送企業年報,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查詢。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依法應當公示相關企業信息而未公示,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

    (十三)實行“先照后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對前置審批事項和后置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涉及后置審批事項市場主體,先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再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登記機關在其經營范圍中標注“依法須經審批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十四)實行“雙告知、一承諾”制度。各級登記機關要依據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實行“雙告知、一承諾”制度,在告知申請人應辦理的審批事項的同時,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取得許可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并將登記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并告知相關審批部門。相關審批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指定專人及時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上領取“雙告知”等企業信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十五)下放企業登記管轄權限。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的企業外,其他企業一般由住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將冠“陜西”字樣企業名稱核準權下放至各市縣級登記機關。市級登記機關也要按照簡政放權原則,進一步下放登記管轄權限。

    (十六)完善簡易注銷機制。引導和規范市場主體依法依規有序退出。全面推行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制度,對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探索構建企業自主承諾、事后撤銷、強化責任等多層次救濟體系,化解簡易注銷的潛在風險。

    (十七)簡化登記注冊程序。積極推行“不見面”登記和辦理營業執照“最多跑一次”。擴大“審核合一”事項范圍,除市場主體出資人、股權、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項變更繼續實行“一審一核”登記程序外,其他事項實行“審核合一”登記程序。登記機關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申請及時受理、限時辦結。

    三、配套措施

    (一)扎實推進信用信息系統建設。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建立體系完整、責任明確、高效順暢、監督有力的工作機制,全面、及時、準確地將各地各有關部門產生的企業信息統一歸集于企業名下,依法向社會公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機制,不斷提升信息化建設水平,實現企業信息無障礙互聯共享應用。

    (二)持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取消、下放、合并”的原則,繼續深入推進市場主體準入過程中許可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外,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設定的許可審批事項,一律予以取消;凡是能交給下級政府部門審批的,一律予以下放。

    (三)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健全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制度,形成事前告知承諾、事中監管執法、事后聯合懲戒的全鏈條監管方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完善抽查檢查工作制度,規范抽查檢查流程,優化抽查檢查方法,按照“誰抽查、誰錄入”的原則,及時將抽查檢查結果記于市場主體名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向社會公示。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將及時研究解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省工商局牽頭負責,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實到位,確保改革期間監管不斷檔。

    (二)明確任務分工。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完善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總體建設方案、技術標準及運行管理辦法,協調解決系統建設和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省工商局會同省信用管理辦公室負責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工作。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工商局負責與省人大常委會溝通協調修訂改革中需完善的地方性法規。省編辦負責督促有關方面對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

    (三)營造濃厚社會氛圍。各地、各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政策措施,積極引導企業和群眾參與,在全社會形成關注、理解、支持和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文件印發之日起,《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試行)》(陜政發〔2013〕50號)即行廢止。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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